
关于虚假广告处罚广告费用的定性中,实践中一直存在一个争议点,就是经营者自行制作发布广告,广告费用为0时如何定性,有的执法人员会定性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由此就造成一种处罚现象,就是有广告费用的案件往往比无广告费用的要低。 我之前表达过观点,认为不认同这种处罚思路,「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应该视为有广告费用,但是当事人逃避执法调查,而不提交广告费用凭证的情形,此时才可以适用基数罚款。 最高检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八批)中就有相关案例是这个思路,其中有对广告费用进行评估,目前江浙地区这类营商环境好的地区存在此类办案方法,值得执法人员参考,总结下这个案例: (一)基本案情 1. 违法认定起因:河南某县两家澡巾企业(纺织公司、丝绸厂)因市场竞争相互举报,称对方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澡巾宣传视频存在虚假、夸大内容,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后,认定双方均发布虚假广告。 2. 争议核心:县市场监管局未核查广告费用、不认可企业提交的费用凭证,也未收集企业隐瞒费用的证据,直接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为由,对两企业各罚款8万元;企业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广告设计制作费用无法独立核算”,判决驳回企业诉求,再审申请亦被驳回,企业最终向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检察机关监督过程与关键查明事实 1. 争议焦点突破:检察院委托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确认两企业广告费用分别为850元、450元,证明“广告费用可计算”。 2. 执法问题查明: - 县市场监管局未采取任何调查措施即认定“费用无法计算”,程序违法; - 两企业系初次违法,立案前已自行删除视频、配合执法,且直接获利极低(丝绸厂0元、纺织公司10元); - 县市场监管局近3年对“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适用标准不统一,部分案件仅依当事人陈述定责,执法不规范。 (三)监督结果与后续举措 法律纠正:检察院认定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结果不合理,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建议启动再审,2022年5月判决撤销原判决及原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