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减肥产品的处罚案例,期间被多次举报,并经过移送公安,后未检测出违禁成分,然后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案件源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的投诉,称该工作室售卖的 “某植物果蔬纤维糖果” 含禁药西布曲明,3 月 21 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16 盒(470 颗)该糖果并先行登记保存,后因公安机关介入,3 月 24 日涉案产品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接收,3 月 28 日会同抽检该糖果及 “某黑咖啡固体饮料”,4 月 14 日检验显示未检出西布曲明,4 月 24 日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移交案件并移送 14 盒(410 颗)糖果、11 盒黑咖啡,提示存在其他行政违法,该局后续通过多轮询问、发送协助调查函等查清事实,5 月 13 日立案。 经调查,该工作室存在多项违法:一是未经许可生产经营 “某植物果蔬纤维糖果”,购进无标识大包装糖果后,在拼多多定制标注虚假厂名厂址 “河南某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的外包装盒分装销售,未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进货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合格证明,该行为持续不足 3 个月,进货 1510 颗(购入价 1-2.05 元 / 颗,售价 3.94 元 / 颗),货值 5949.4 元,销售 1131 颗; 二是两款产品标签含虚假内容,经核实,“某植物果蔬纤维糖果” 非标注厂家生产,“某Majic 黑咖啡固体饮料” 非标注的安徽某纳药业有限公司生产; 三是经营 “某Majic 黑咖啡固体饮料” 未尽进货查验义务,进货 110 盒(购入价 26.2-30 元 / 盒,售价 109 元 / 盒),仅能提供非同批次检验报告,未查验供货商许可及涉案批次合格证明,行为持续约 4 个月,货值 11990 元,销售 77 盒 20 袋。两款产品违法所得共计 17429.6 元,当事人调查期间自行关店、向投诉人退款,系初次违法。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等减轻情形,将原罚款 144950 元减至 10%,于 2025 年 9 月 2 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最终决定:警告;没收 14 盒 “某植物果蔬纤维复合糖果”、11 盒 “某黑咖啡固体饮料”;没收违法所得 17429.6 元;罚款 14495 元。(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