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的告知义务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作者:山西省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陈晋平。对其文章的总结: 一、法律对救济途径告知的明确规定 1. 必须告知的情形 -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行政强制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需当场告知救济途径;查封、扣押决定书需载明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 《行政许可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需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 上述情形外,其他行政行为是否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非法定必须,可告知也可不告知。 2. 《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权,可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行政机关未告知复议权利、机关和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当事人知道上述信息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自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1年。 二、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复议情形包括: 1. 对行政许可拒绝、不予答复或相关决定不服; 2. 对赔偿决定或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3.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4. 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侵权; 5. 认为其他行政行为侵权(范围较模糊,由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认定)。 三、投诉的受理与不予受理告知义务 1. 法定要求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需在收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 对不予受理的,需告知理由和其他争议解决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2. 救济途径告知的必要性 - 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未明确规定投诉受理/不予受理决定可申请复议或诉讼,故无需告知复议或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 受理决定对投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可诉性;不予受理虽可能存在争议,但履行告知理由和其他途径的义务后即完成职责。 四、举报的立案与不予立案告知义务 1. 法定要求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符合条件的举报应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可不予立案(如违法行为轻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