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美「价格合规」 在实践中,医疗机构有一种经营策略,主要见于网络宣传平台,先用一个原价标明产品价格,然后再显示该产品的优惠价。一般来说,上述平台的优惠价往往是医美机构的店面价格,而原价往往是虚构的。 这也是医美机构被「价格处罚」的原因,最近深圳有一个处罚案例:深市监福处罚 (2023〕稽31号,在该案中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最终,该案的处罚结果为罚款5万元。 这里讲两点,一是事前如何预防;二是事后如何与市场监督部门沟通,从而减少处罚: 一、事前如何预防 市场监督部门对于此类案件的查处秉承着一个原则,平台上的「原价」是否有真实交易过,有没有流水、转账记录予以证明。因此经营者事前预防也很简单,即确保「原价」进行过交易,然后对当时的交易记录进行证据留存备存即可。 二、事后如何减罚 我国的价格法规体系大多形成于二三十年前,很多条文已经跟不上社会的发展了,比如《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因此对于产品价格问题的处罚定性和尺度问题,应多关注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对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虽然本文中提到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是市监部门的部门规章,前者比后者高一个位阶。 但是后者是对前者适用的细化,并且更符合现在市场经济的实践现状。因此若事后被处罚,可与市监部门工作人员沟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规定的减罚事项以及不予处罚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