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此前,王某曾使用李某的手机为自己充值话费,但操作完毕后忘记删除已保存的手机号码。此后三年间,李某因疏忽大意,在未仔细核对号码的情况下,多次误充值话费到王某的手机号,累计金额达4000元。 起初,李某并未察觉异常,直到近期查询详细账单时,才发现这一持续三年的“乌龙”。当李某联系王某要求退款时,王某先是以“时间太久”为由推脱,后来发展到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恩施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王某取得该笔话费款项并无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理应予以返还。但李某长期疏忽导致误充值,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同意分期返还李某全部4000元话费。 律师点评:本案中,原告因操作失误向被告账户充值4000元话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受益人取得该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且造成他人损失,应当返还取得的利益。法院调解返还款项,明确了数字时代下非自愿支付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充值 #话费 #法律 #律师 #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