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宠物广告处罚案例(4.28) 1. 冀市监邢处〔2025〕13050624000419号: 2024年12月26日,邢台市南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在1688平台销售的“灵*犬猫罐头”广告宣传含“增肥发腮”表示功效内容,涉嫌违法。经调查,当事人2022年成立,2024年11月制作该广告,费用200元,已售卖20件,无法证明宣传真实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影响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该局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200元。当事人需15日内缴款,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2. 文市监处罚〔2025〕5号: 2024年9月29日,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该店在抖音平台“小*猫狗食用品”店铺存在虚假宣传。10月12日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猫粮宣传“一份冻干5倍鲜肉”未表明数据出处,狗粮宣传“提高狗狗免疫力”等内容违反规定。该店此前因类似广告违法被处罚,此次调查中积极配合。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综合考虑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000元。当事人需按规定时间和方式缴款,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3. 陕西咸市监处罚〔2024〕5016号: 2024年1月2日,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新城分局接举报,称该公司在拼多多网店广告使用“去毛球防掉毛”功效性用语涉嫌虚假广告,1月9日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12月底委托第三方建店并支付1000元推广费,售卖的猫粮标题有上述宣传语。该局认为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鉴于其积极配合,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罚款2000元。当事人需按要求缴款,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