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应对职业索赔的行政复议施压 之前说过,在实践中职业索赔人会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对办案人员进行施压,从而将压力传导到经营者一方。 目前实践中,职业索赔人对于不予处罚或者轻微处罚的结果逐渐不再进行行政复议,因为目前已经有大量的案例指出其不具备利害关系,职业索赔人在这方面的失败率比较高。 因此目前职业索赔主要是对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进行复议,在这里许多执法人员因此中招。出问题就在投诉举报之上,特别需要说明的,在实践中,职业索赔人通常采取投诉举报一起的方式,因此对于执法人员应该对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不能只处理一项,不然就会在行政复议环节出问题。 在这里引用山西省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陈晋平老师文章的相关总结,供执法人员参考并予以合规: 一、投诉的受理与不予受理告知义务 1. 法定要求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需在收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 对不予受理的,需告知理由和其他争议解决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2. 救济途径告知的必要性 - 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未明确规定投诉受理/不予受理决定可申请复议或诉讼,故无需告知复议或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 受理决定对投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可诉性;不予受理虽可能存在争议,但履行告知理由和其他途径的义务后即完成职责。 二、举报的立案与不予立案告知义务 1. 法定要求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符合条件的举报应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可不予立案(如违法行为轻微且改正、无主观过错等)。 - 实名举报需在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2. 救济途径告知的必要性 - 立案或不予立案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审批程序,一般与举报人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影响其合法权益(举报奖励除外)。 - 法律未规定需告知举报人复议或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故无需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