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境外代购的处罚 1.违法情形 2025年7月20日,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付某投诉:7月19日在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店以30元购买1盒“日本参天PX银色眼药水”,该产品外包装标明为“日本第二类医药品”,当事人涉嫌违法。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于当日建议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5年5月从日本购买2盒“日本参天PX眼药水”(日本第二类医药品),进货价格未公开,以30元/盒的价格销售1盒,剩余1盒自用;其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属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 2.违法认定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日本参天PX眼药水”(属药品范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 3.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货值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结合从轻情节确定最终处罚。 4.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 罚款10000元(因当事人货值金额较低且具备从轻情节,按减轻基准处罚); - 未提及没收违法所得。(凌市监处罚[2025]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