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法程序中的产品鉴定 市场监督执法人员在案件中查获一些涉案产品,有的涉及到源头厂商去鉴定真伪。这里虽然习惯称呼为鉴定,但其实是厂商的一种确认程序。 在实践中,此类确认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一些小的厂商,对于非自己渠道出货的产品,可能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给市场监督执法部门的回复函中,往往会说明不是自己出货的产品。 而市场监督执法人员再根据这一回复,确认涉案产品为假货。对于一些需要资质的产品,例如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会定性为无资质进行处罚。 但是一些大厂商对于此类确认往往会显得很成熟,其只会对产品进行确认,一般给出「产品跟正品有无明显差异」的结论。其实这种结论对于市场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定性更准确。 以上的两个例子,前者只是渠道确认,后者才是产品确认。执法人员在面对渠道确认结论时也要留个心眼子,同时这对于当事人也很重要。渠道不是正规的,不代表产品不是正品。 因此对于上游厂商仅回复渠道确认的结论时,不仅是执法人员,还是当事人,对于产品的定性还是要慎重点。不能仅凭渠道确认结论就认定为假货。必要时,还需要再发函给源头工厂,要求其对产品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