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犯著作权的市场监督处罚 一、案件起因与调查过程 1. 案件启动:依据相关线索,2025年7月17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其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对该案立案调查。 2. 核心事实核查:重点核实当事人购进、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价格、金额及商品侵权属性,通过询问、调取单据、鉴定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 二、案件事实认定 1. 侵权商品明细与经营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3月20日从身份不详的库存推销人员处购进4类标有“酷洛米”卡通形象的商品。 2. 违法金额认定:经核算,当事人销售金额共计414元,违法经营额为1077元,违法所得为45元;且经鉴定,上述4类商品均为侵犯“酷洛米”卡通形象著作权的假冒产品。 三、证据支撑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现场情况。 2.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具体违法事实。 3. 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 照片打印件6份:直观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5. 进货单1份:证明侵权商品的购进价格。 6. 销售订单1份:证明侵权商品的销售事实及相关交易信息。 7. 请求书、登记证书、鉴定证明各1份:证明涉案商品侵犯“酷洛米”卡通形象著作权的属性。 8.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查获侵权商品的数量及执法部门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四、处罚依据与考量 1. 违法认定依据:当事人销售侵犯著作权且损害公共利益的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2. 从轻处罚考量: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工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的从轻处罚情形,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五、处罚结果与履行要求 1.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予以警告; - 没收并销毁在案侵犯著作权的商品; - 没收违法所得4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