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代购处罚案例(1023) 一、违法事实详情 1. 违法时间与手段:2017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将奶粉、面霜等跨境电商商品通过跨境平台运出保税区走私进口,并用于二次销售。 2. 违法情节与后果:经计核,当事人伪报贸易方式走私进口相关商品共18868票,完税价格合计人民币11980344.59元,应纳税款合计人民币2712932.63元,最终偷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370998.16元。 3. 证据支撑:本案证据包括查问笔录、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及检察意见书、刷单海关申报数据、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核定货物价值表、收支资金流水等刑事卷复印件。 二、处罚依据与内容 1. 违法认定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走私行为。 2. 处罚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因走私货物已被销售无法没收,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3. 处罚内容: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金额为人民币11980344.59元。【甬榭关缉查字〔202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