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督处罚案例(10211)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 1. 违法事实 - 公司在抖音开设两家网店,分别于2024年9月上架两款涉案产品。 - “某发膜”宣称含去屑、舒缓功效,“某护手霜”宣称含修护功能,但均无法提供相关证明。 - 截至下架,发膜销量为0件,护手霜销量为5件,案发后公司已及时下架涉案产品。 2. 核心证据:包括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电子数据固证文书及现场照片、公司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状态截屏打印件。 二、法律依据与处罚结果 1. 违法定性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即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 减轻处罚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涉案销量小且及时整改,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3.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绍虞市监处罚〔2025〕1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