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督处罚案例(10212)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 1. 违法事实 - 公司在拼多多开设“某美容个护专营店”,售卖的欧莱雅充电眼霜宣传“30天热销1248件”,并使用“去黑眼圈”的夸大功效用语,无法证实该功效。 - 2025年1月16日,公司委托湖州金基传媒广告公司制作该产品宣传网页,支出制作费300元。 -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2. 核心证据:包括现场笔录、电子数据固证文书及现场照片、公司营业执照与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询问调查笔录、网页宣传制作费单据复印件,所有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认可且查证属实。 二、法律依据与处罚结果 1. 违法定性依据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该条款要求化妆品广告内容需真实、合法。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该条款规定广告不得含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广告主需对广告真实性负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其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2. 处罚依据与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两项处罚,一是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发布声明消除影响;二是按广告费用3倍处以罚款,即900元,罚没款需上缴国库。【湖浔市监处罚〔2025〕5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