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 1. 违法事实 - 2025年3月21日,公司从某超市采购咸肉51.3斤(单价20元/斤,总费用1026元),采购时未查验合格证明。 - 抽检时买样1.05千克(单价70元/千克,收入73.5元),剩余咸肉加工成菜品,该批次咸肉已全部使用无库存,违法所得73.5元。 - 经检测,该咸肉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制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核心证据:包括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调查笔录、杭州九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采购票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法律依据与处罚结果 1. 违法定性依据 - 进货未查验合格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该条款要求食品经营者采购时需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咸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该条款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2. 减轻处罚依据: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2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3. 处罚结果 - 针对进货未查验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针对采购不合格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3.5元,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73.5元需上缴国库。【杭西市监处罚〔2025〕2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