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的一个处罚案例,供经营者参考。台椒市监处罚〔2024〕378号: 1. 案件来源:2024年6月28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货架上部分化妆品无中文标签,且美团店铺中一款面膜宣传“舒缓”功效但无法提供证明,当日报请批准立案调查。 2.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美团平台经营“**全球美妆集合店”,店内JMsolution防晒喷雾、TREECHADA定妆散粉、Face Powder粉饼无中文标签。当事人购进这些化妆品及如薇玻尿酸盈润保湿面膜的渠道多样,部分产品虽未售出但处于上架待售状态,已售如*****玻尿酸补水保湿面膜36片。经查询,该面膜“舒缓”功效无备案。 3. 证据情况: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翻译资质及材料、投诉举报书和撤诉信、询问笔录及证据页等,证实了违法事实、当事人身份、涉案化妆品情况等。 4. 法律适用与裁量理由: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其态度诚恳、积极配合且违法行为轻微,依据相关规定从轻处罚;在美团平台宣传化妆品没有备案的功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因其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购进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5. 处罚决定:对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没收扣押的相关化妆品,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