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的一个处罚案例,供经营者参考: 案件中,当事人存在两项核心违法事实:一是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2023 年通过代购购进日本产 “便秘治疗剂比沙可啶 400 皇汉堂” 1 盒(购进价 105 元,售价 118 元,货值及违法所得均 118 元)和 “无比滴止痒液” 3 盒(购进价 38 元 / 盒,售价 48 元 / 盒),其中 1 盒止痒液售出(违法所得 48 元),剩余 2 盒自用,上述药品均属第二类医药品,且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二是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购进 “维某美芒果” 糖果 1 袋(外包装无中文标识,购进价 38 元,售价 48 元,货值及违法所得均 48 元)。 处罚依据方面,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货值不足 10 万元按 10 万元计算罚款)处罚;销售未取得批准文件进口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同样按货值不足 10 万元计算罚款)处罚;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货值不足 1 万元,结合情节减轻处罚)处罚。最终处罚结果为:没收涉案的 “维某美芒果” 糖果 1 袋、“便秘治疗剂比沙可啶 400 皇汉堂” 1 盒、“无比滴止痒液” 1 盒,罚款合计 52000 元。 此外,当事人具备从轻处罚情节,包括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系首次违法,涉案货值仅 214 元(未造成实际危害),且已退赔消费者,因此在处罚时对相关违法行为酌情减轻考量。(满市监处罚〔2025〕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