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处罚应对:花露水「驱蚊」 被经营者问到的一个问题,其经营的花露水因为有「驱蚊」字样被职业索赔人举报广告违法,问怎么处理? 当时听到这个问题,脑海里凭日常生活经验想了下,花露水都不能用「驱蚊」了吗?后来一查,好家伙,还真的不能。所以这里咱们其实要向职业索赔人学习,他们的学习能力确实强,并且知识一直在不断更新。 先说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规定: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 因此若使用了「驱蚊」字样,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这类产品均属于农药范畴,应该有正规的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且必须在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注明。 这里还涉及一个问题,花露水用了「驱蚊」字样,虽然按照上述规定应当按农药管理,那么是否需要经营者具备《农药经营许可证》呢? 我认为不用,对于卫生用农药不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依据为《农药管理条例》。 其次,是本案是否涉及虚假宣传?以及应该如何处罚? 对于本案的经营者,若「驱蚊」字样来自于产品标签,其只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就无需处罚。若经营者制作广告对「驱蚊」功效进行宣传,只要产品中的成分是具备防蚊驱蚊功能,也即不是虚假宣传,此时也不能适用广告法进行处罚。 我们要明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是对驱蚊产品的定性,而非对于经营行为的定性。因此若产品有「驱蚊」字样,但是产品本身不是按照「农药」进行标签管理,接到举报线索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只需要将相关线索移交到生产商所在地的农业主管部门即可,此时不用打扰相关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