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步骤缺失:执法人员在检查、询问时未出示执法证件,影响笔录证明力;复制证据未规范核对、确认;忽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复核程序。 2. 顺序颠倒:存在先调查后立案、先核准后审核、先签发后告知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使相关法律程序失去意义。 3. 送达方式错误:送达法律文书时未严格依据法定条件选择送达方式,尤其是公告送达存在随意简化程序的问题。 4. 期限违法:执法人员计算期间起止时间错误,在当事人陈述、申辩期限未届满时就作出处罚决定,且未正确处理当事人主动放弃申辩权的情况。 5. 有形无实:行政处罚告知内容错误或不完整,案件讨论形式化,存在调查人员与核审人员合一的造假现象,诉权告知也存在多种错误。 6. 证据不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集体讨论重大案件等缺乏相应证据,证据间未形成完整链条,且存在仅依赖单一证据的情况。 7. 依据不准:作出处罚决定时未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原则,存在依据已废止法律法规的问题。 8. 案卷制作不规范:案卷装订、文书格式、处罚决定书书写、卷宗材料整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 9. 其他问题: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罚缴分离执行不到位;存在超越职能权限执法现象;对公司分支机构处罚主体认定不清,非公务员参与案件调查;行政强制措施运用不当,收取保证金;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内容不规范,将责令改正错误当作行政处罚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