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的内涵 1. 立法思路: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第33条第2款,确立“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将主观过错作为行政处罚责任构成的必要要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2. 与相关条款的关系:该条款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是刚性规定(不符合责任构成),与第33条第1款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初次违法且危害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裁量层面)本质不同。 3. 三层涵义: - 明确行政处罚采用过错责任(推定过错),以当事人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为责任前提。 - 举证责任倒置,行政机关推定当事人有过错,当事人需举证“足以证明”无过错方可免责。 - 允许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例外规定,基于不同领域特点设定特殊归责规则。 二、当事人主观过错的认定与证明 1. 主观过错的分类与识别: - 故意:明知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含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 过失:应当预见却因疏忽未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可避免(含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 区分意义:在单行法中可能影响违法定性(如仅故意才处罚)、处罚轻重(故意从重)或作为裁量因素。 2. 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 - 行政机关证明除主观要件外的违法事实,推定当事人有过错;当事人对“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认定依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心理活动)和行为场景(客观条件),形成主客观印证的证据链。 3. “足以证明”的标准:需达到执法人员“必要确信”,不同领域可形成差异化客观标准(如药品管理中需证明进货渠道合法、记录完整等),不宜过严。 三、对执法程序的影响 1. 调查取证:当事人主张无过错时,需重点收集主观状态相关证据,核实其举证的真实性。 2. 法制审核:当事人主张无过错时,需审核“证据是否充分”“认定是否准确”,为硬性要求。 3. 听证环节:将当事人有无主观过错作为辩论重点,听证笔录需明确相关认定依据。 来源:经贸法律评论,作者张晓莹,对作者的文章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