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粤穗番市监(执六)罚字[2024]14号 (一)案件详情 1. 案件来源:2024年4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诊室存放过期、失效医疗器械,当日立案并采取扣押措施。 2. 违法事实:2023年1月3日至2024年4月25日期间,当事人在诊疗服务中使用5种过期、失效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无菌注射器66支(1ml 7支、2ml 59支)、医用棉签9小包、牙胶尖9盒、齿科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粉剂及液剂各1瓶(已开封),总货值低于149.63元。 3. 证据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医疗器械照片等。 (二)处罚依据与结果 1. 违法认定: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禁止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规定。 2. 从轻情节: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 3. 处罚决定:没收涉案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罚款20000元。 二、粤穗番市监(化龙)罚字[2024]4号 (一)案件详情 1. 案件来源:2023年10月16日检查发现食品生产不符合卫生规范,责令改正并警告;2024年3月8日复查未改正,3月14日立案,后结合11批次食醋不合格检验报告并案处理。 2. 违法事实: - 生产卫生不达标且拒不改正:存在成品与空箱混放、灌装间卫生差、无生产投料记录等问题,复查仍未整改。 - 生产不合格食醋:11批次食醋均检出冰乙酸,生产3581瓶,销售3168瓶,货值8487.5元,违法所得7531.9元。 3. 证据材料:现场笔录、检验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生产记录、营业执照等。 (二)处罚依据与结果 1. 违法认定: - 卫生不达标且拒不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2. 从轻情节: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事实,主动提供证据并改正违法行为。 3. 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7531.9元;对卫生问题罚款5000元,对不合格食醋罚款60000元,合计罚款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