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印市监罚(2025)54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架上存在5类34袋/瓶过期食品(如乳酸菌味吐司、八角、东鹏电解质饮料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销售过期食品)。 - 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合格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经营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取暖器:销售3类5个无“3C”认证且无防倾倒装置的电取暖器,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国家规定产品需经认证方可销售)。 2. 开市监处(2025)42号 - 经营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线电缆:销售的两款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RVV 2X2.5㎡、2X4㎡)虽标注“CCC”标识,但未查询到对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需经认证并标注标志方可销售) 3. 沈皇市监处罚[2025]65号 - 销售未经3C强制认证的充电器:所售“*諾比”防爆充电器未取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充电器属于强制认证范围,需经认证方可销售)。 4. 泸龙市监处罚[2025]50号 -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微型计算机:客房内30台组装电竞电脑未办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供房客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计算机需经认证方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5. 泸龙市监处罚[2025]51号 -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微型计算机:6间电竞房内12台组装电脑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供房客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计算机需经认证方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