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 违法情形:在中标和施工的屯溪区阀门厂公厕、荷花池公厕项目中,使用标有“ARROW”商标的洁具商品,经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这些产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采购时通过微信私下交易,未索证索票,未履行采购验收义务,不能证明商品合法来源及提供者,违法经营额为15954元,违法所得为3860元。 - 法律依据: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建议从轻处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3931元;没收违法所得3860元。 案例二: - 违法情形:在淘宝“*体育杭州店”销售阿特柔斯正品M3000尼龙球时,广告页面宣传“一个顶五个”“比鸭毛球耐打10倍以上,比鹅毛球耐打5倍以上,却能享受和它们一样的超爽球感”,但统计数据未标明来源出处,缺少证明材料支持,仅为经营者主观感受。广告制作费用100元,截至2024年8月15日已售出338件。不过当事人已改正广告相关描述。 -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0元。 案例三: - 违法情形:2024年2月19日因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被责令改正后,至2024年7月1日仍未办理营业执照,且自2024年2月19日起未经设立登记擅自在淘宝平台内开设“柠檬日本代购直邮”网店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12000元,违法所得1440元。 -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但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罚款10000元。 【黄市监处罚〔2024〕72号、杭富市监处罚〔2024〕382号、融市监高山处罚〔2024〕13号】